本院在执行(2026)豫0103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冯中明与被执行人韩治路、陈海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扣留、提取本案申请执行人冯中明应得款项,现需将款项1524.9元向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王少东
联系方式:0371-68959723
监督电话:0371-68873571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