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高大帅、韩郑辉罚金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3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庭移送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韩郑辉应缴纳罚金400000元、退赔49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87573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将查扣的被执行人韩郑辉名下黑色威霆奔驰汽车、白色揽胜路虎牌汽车移送执我院;上述两车移送过程中,由郑州展卓汽车救援有限公司提供拖车服务将车辆从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扣押停车地托送至本院查扣车辆指定地点存放,现郑州展卓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申请书及发票,申请将本次拖车费1200元支付至案外人郑州展卓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需将案款1200元发还给案外人郑州展卓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拟将(2025)豫0103执9173号案件款1200元汇入案外人郑州展卓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名下账户。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彭培康 0371-6895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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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