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6)豫0103执恢55号关于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半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宋革委、郑州林语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买受人郑州佩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替原权利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税费共计100399.65元;买受人河南型色科技有限公司替原权利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税费共计106251.09元;买受人郑州宇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替原权利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税费共计123965.35元;买受人河南国森商贸有限公司替原权利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税费共计94537.34元;买受人陈天实替原权利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税费共计208775.81元。现买受人郑州佩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从拍卖款中返还垫付的税费100399.65元;现买受人河南型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从拍卖款中返还垫付的税费106251.09元;现买受人郑州宇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从拍卖款中返还垫付的税费123965.35元;现买受人河南国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从拍卖款中返还垫付的税费94537.34元;现买受人陈天实申请从拍卖款中返还垫付的税费208775.81元。经审查,买受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完整的垫付税费证明材料,拟将(2026)豫0103执恢55号案件中拍卖款100399.65元返还至郑州佩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106251.09元返还至河南型色科技有限公司账户;123965.35元返还至郑州宇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账户;94537.34元返还至河南国森商贸有限公司账户;208775.81元返还至陈天实账户。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赵海峰 0371-6895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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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