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6)豫0103执6号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麻豆鞋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佳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103民初24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佳慧、担保人刘江舟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划拨,共计执行到位15069.47元;因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麻豆鞋行系个体工商户,未设立字号账户,郑丹系郑州市郑州市二七区麻豆鞋行实际经营者;现需将案款15069.47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经营者郑丹名下指定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需将案款15069.4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麻豆鞋行经营者郑丹名下账户。
拟将(2026)豫0103执6号案件款15069.4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麻豆鞋行经营者郑丹名下账户。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彭培康 0371-68959851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