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1)豫0103执恢1777号刘香荣、李桂银与王菊红、薛嵩山、赵香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执复8号执行裁定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豫执监27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确认的内容,本案被执行人薛嵩山名下位于河南省郏县城关镇经一路朝阳区朝阳路东段61号房产拍卖价款622720元,贾书敏应享有50%的份额即311360元,同时应扣除因其拒不腾房、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搬家费、换锁费、为安置搬出物品的房屋租金等共计10230元,实际应发放贾书敏的金额为301130元。现拟将上述款项中的301130元向案外人贾书敏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6月2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袁恒超 176 9807 5033 0371-68870015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