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恢2088号文祯中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成交,买受人李晓已垫付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拟向李晓发放垫付的税费11713.92元。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王少东
联系方式:0371-68959723
监督电话:0371-68873571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