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恢207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吉星与被执行人余才发、石广超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余才发名下位于中原区棉纺西路18号6号楼2单元14层1403(不动产权证号:1501328366)房产,本次执行到位共计682897.58元,另查明该房产抵押在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名下,对上述被执行人余才发名下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案外人张丽军、徐惠锋对上述执行款申请参与分配,应拟将上述款项中的362939.76元向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发放,拟将上述款项中的51250.34元向案外人张丽军发放,拟将上述款项中的66625.46元向案外人徐惠锋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7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彭培康 0371-68959851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