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12855号关于申请人贾彭园被执行人贾振中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62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到位4805.64元,因申请人贾彭园未成年,徐耀萍为其法定代理人,拟将(2025)豫0103执12855号案件款4805.64元向案外人徐耀萍(系贾彭园母亲)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7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彭培康 0371-68959851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