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6)豫0103执恢55号关于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半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宋革委、郑州林语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买受人郑小丽替原权利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税费共计255831.77元;买受人刘改芳替原权利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税费共计24077.99元;买受人马胜超替原权利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税费共计193277.19元;买受人卢恒娟替原权利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税费共计144060.32元;买受人郑东新区孟于通讯店替原权利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税费共计213261.24元。现买受人郑小丽申请从拍卖款中返还垫付的税费255831.77元;现买受人刘改芳申请从拍卖款中返还垫付的税费24077.99元;现买受人马胜超申请从拍卖款中返还垫付的税费193277.19元;现买受人卢恒娟申请从拍卖款中返还垫付的税费144060.32元;现买受人郑东新区孟于通讯店申请从拍卖款中返还垫付的税费213261.24元。经审查,买受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完整的垫付税费证明材料,拟将(2026)豫0103执恢55号案件中拍卖款255831.77元返还至郑小丽账户;24077.99元返还至刘改芳账户;193277.19元返还至马胜超账户;144060.32元返还至卢恒娟账户;213261.24元返还至郑东新区孟于通讯店账户。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赵海峰 0371-68959760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