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恢2067号关于申请人李武伟与被执行人于学顺、夏伟、李鹏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于学顺名下房产,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买受人高维群替原权利人于学顺垫付税费共计11921.31元。经审查,买受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完整的垫付税费证明材料,拟将(2025)豫0103执恢2067号案件中拍卖款11921.31元返还至高维群账户。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赵海峰 0371-68959760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