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6)豫0103执482号执行张亮刑事罚金一案中,现依据(2023)豫0103刑初1054号刑事判决书,判项规定拟将(2026)豫0103执482号执行款项中的7854.2元向案外人张玉龙退赔。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王法官 0371-68959725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