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6)豫0103执恢7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陈振与被执行人刘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刘成在(2026)豫0103执恢121号的案件款35612元,现因通许县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取本案申请人刘成执行款27009.43元。拟将上述款项中的27009.43元向案外人通许县人民法院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9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郑曜卿 0371-68959717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