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琪、赵雪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案号(2026)豫0103执3295号,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追缴了被执行人宋琪违法所得二千一百元、赵雪峰主动退出的六千元,现本案已执行到位,需要将该违法所得按比例向被害人黄嘉、曹森、凌建栋、张永艳、张林雪、陶美春、马晓荣进行发放。
一、将执行案款1674.29元对被害人黄嘉进行发放。
二、将执行案款1049.18元对被害人曹森进行发放。
三、将执行案款1342.19元对被害人凌建栋进行发放。
四、将执行案款1273.08元对被害人张永艳进行发放。
五、将执行案款984.27元对被害人张林雪进行发放。
六、将执行案款536.26元向被害人陶美春进行发放。
七、将执行案款1240.73元向被害人马晓荣进行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郑曜卿 0371-68959717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