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诉中一事不再理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答: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不予受理。
离婚案件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经过调解没有解除该关系或者法院判决不准解除该关系的,被告可以起诉,符合条件时原告也可以起诉。原告只要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条件就可以起诉:1、原告6个月以后起诉;2、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