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海恒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南新三思动态试验技术有限公司、袁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103民初2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济南新三思动态试验技术有限公司、袁乃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8140.4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6)豫0103执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袁乃辉配偶李静名下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袁乃辉配偶李静银行存款9208.64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故李静名下财产属被执行人袁乃辉夫妻共同财产,李静对上述执行款9208.64元享有50%份额,需将案款9208.64元的50%部分发还给李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拟决定:
将(2026)豫0103执154号案件款4604.32元汇入李静名下账户。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彭培康 0371-68959851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