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0)豫0103执3749号贾南南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南南向我院缴纳141727元案款,依据(2020)豫01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需退还被害人荆书梅经济损失人民币141727元,拟将上述款项中的141727元向案外人荆书梅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李文强 0371-61310291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