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恢205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与薛鸿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薛鸿淼名下位于金水区机场路91号21号楼东4单元1-2层49号、50号房产,买受人赵天孝在办理过户过程中替薛鸿淼垫付税费178074.84元,本院拟将拍卖款中的178074.84元向赵天孝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5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赵海峰 0371-68959760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