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9256号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银超、仝炎森责令退赔、罚金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103刑初8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庭移送执行内容为:一、被告人周银超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仝炎森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责令被告人周银超退赔被害人杨晓利150元、王晨晨650元;责令被告人周银超、仝炎森共同退赔被害人于硕1050元;四、依法追缴被告人周银超违法所得325元、被告人仝炎森违法所得325元,上缴国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5)豫0103执925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银超、仝炎森名下银行账户,扣划周银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5.93元,扣划仝炎森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6.61元,共计划拨执行到位392.54元;本案系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清偿顺序在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需将案款392.54元发还给受害人丁硕。
拟将(2025)豫0103执9256号案件款392.54元汇入丁硕名下账户。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彭培康 0371-68959851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