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6)豫0103执1552号执行被执行人盛国荣、张元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盛国荣未出狱,其家属主动缴纳执行款项9000元。经核查,本案受害人共1名,盛国荣、张元需共同退赔受害人李好点经济损失21500元,拟将上述执行款项发放给受害人李好点。
现将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12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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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