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典型案例

酸牛奶中含芦荟 饮料厂商和销售商场被告上法院

  发布时间:2009-07-03 09:18:07


        郑州市民赵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箱某知名品牌酸牛奶,却发现其添加成分芦荟为国家禁止在普通食品中使用的物品,于是把该饮料公司和销售商场告上法庭,6月30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了这起案子。

        去年8月26日,赵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箱价值67.20元的某知名饮料公司生产的芦荟+猕猴桃酸牛奶。后得知,芦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中,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不能在普通食品中使用的物品。赵某觉得非常气愤,遂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饮料公司和商场退回购物款、赔偿金、精神抚恤金等共计9265.90元。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所购买的酸奶中添加的芦荟果料为该饮料公司购自云南某公司的芦荟果酱,由库拉索芦荟凝胶加工生产而成。依据去年5月26日卫生部发布的2008年第12号公告,库拉索芦荟凝胶属于新资源食品,可用于食品加工生产,因此该饮料公司和商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6月30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因赵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南南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48576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