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9173号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高大帅、韩郑辉罚金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103刑初9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庭移送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韩郑辉应缴纳罚金40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马冬梅200000元、张艳艳437200元、蒋坤200000元、王旭200000元、李简各70178元、王冰辉200000元、崔钊200000元、肖洲200000元、刘天玉200000元、时国付200000元、王庆文335408元、刘耐红200000元、陈小姣52222元、陈小娥135696元、郑乐营104434元、曹俊凯7072元、赵成39874元、耿会敏66100元、任相茹46280元、卢腾龙20000元、王红杰102956元、温长新135468元、于志伟500994元、周晨华200000元、潘保全821860元、王新亮473000元、李贵琦1036800元、蒋云华911060元、高晓兵365880元、史瑞卿413000元、周春梅200000元、张燕娜173000元、胡荣焕400000元、王茂欣655880元、徐霖538000元、王晓娜200000元、郭昶宇200000元、王家欣200000元、孟红丽768000元、孟景785000元、孟祥丽1367400元、孟改霞636400元、巴建磊1846000元、谢继晨246000元、李红军926610元、海玉柱1031012元、张水仙200000元、李晓云108586元、靳增辉200000元,上述共计退赔金额为18757370元,被执行人高大帅追缴赃款869118元并依照比例发还上述受害人。
拟将(2025)豫0103执9173号案件1219284.45元案款依照分配比例分别汇入案外人马冬梅、张艳艳、蒋坤、王旭、李简各、王冰辉、崔钊、肖洲、刘天玉、时国付、王庆文、刘耐红、陈小姣、陈小娥、郑乐营、曹俊凯、赵成、耿会敏、任相茹、卢腾龙等共计49人名下账户。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彭培康 0371-68959851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