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11334号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钻盈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李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706元,现因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钻盈建材商行为个体工商户,刘志才为其经营者。拟将上述款项中的706元向案外人刘志才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王峰 0371-68879827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