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4)豫0103执9911号关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秀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款共到账153594.52元,给被执行人保留20000.00元生活费后,剩余133594.52元发放给本案申请人。经核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有情况说明,因公司内部问题,需将执行款发放至公司指定账户(收款户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诉讼回款专用账户一),拟将上述款项中的133594.52元向案外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诉讼回款专用账户一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梁健雄 0371-66355097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