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7299号沈阳市沈河区格蕾斯鞋类批发经营部申请执行申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申秀丽名下银行存款,现需向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格蕾斯鞋类批发经营部进行发放,经查明,案外人徐太光系沈阳市沈河区格蕾斯鞋类批发经营部实际经营者,需将本案案款10051元发放至案外人徐太光名下。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李文强 0371-61310291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