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恢1654号申请执行人张少立与被执行人雷箫冬、秦飞霞、刘雪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刘雪浩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天赋路39号31号楼3单元1层30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401183860),现拟将(2025)豫0103执恢1654号案件中拍卖款项2388200元发还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联系方式:邢磊 0371-68959702
监督电话:0371-68897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