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恢35号韩星星申请执行郭一鹏、郑州那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郭一鹏名下房产,案外人张蕴以二拍流拍价购得房产,过户期间所产生案外人张蕴垫付被执行人郭一鹏承担的税费50226.14元需退还于案外人张蕴。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王法官 0371-68959723
监督电话:0371-68873571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