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万祥,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沙沃乡闫口村开发街074号,住郑州市二七区苗圃街75号院6楼3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10月5日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5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杨万祥身患疾病为由拒收),于2024年6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4)豫0103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书,以杨万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罪犯杨万祥现因脑梗死后遗症、右侧肢体运动障碍、高血压3级很高危、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不适宜羁押。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日至12月5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1-6885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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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