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256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申请执行孙贵华、郝雅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孙贵华名下房产,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买受人张芳芳替原权利人孙贵华垫付税费共计16012.8元,现买受人张芳芳申请从拍卖款中返还垫付的税费16012.8元,经审查,买受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完整的垫付税费证明材料,拟将(2025)豫0103执2564号案件中拍卖款16012.8元返还至张芳芳账户。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赵海峰 0371-68959760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