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东海,男,1940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小赵砦生活区5号楼61号。
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豫0103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王东海有期徒刑一年。现罪犯王东海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2025年12月1日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王东海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律失常,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为由出具建议对王东海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依法进行审查的函。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2月4日至12月7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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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