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振喜,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边村十队38号,居住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沈庄新城9号楼2209号。
本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豫0103刑初59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马振喜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罪犯马振喜以患有肺结核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2月3日至12月6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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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