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5917李春典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李春典保险现金价值1020元,案款需退赔上述案件被害人,拟将上述款项1020元向案外人李梦鸽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邢磊 0371-68959702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