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3)豫0103执588号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辰浩返还受害人房屋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03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庭移送执行内容为:返还受害人房屋;其中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115号院1号楼2单元21层2101号房产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杨继文,杨继文收取的购房款人民币15万元,依法返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杨继文退回150000元,本院依法解除上述案涉房产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抵押登记,并将房产恢复登记至杨继文名下,需将案款150000元发放给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拟将(2023)豫0103执588号案150000元汇入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名下账户。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彭培康 0371-68959851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