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自超,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初中文化,原郑州市二七区金水源街道大田垌村第六村民组组长,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大田垌村王家岩村35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违法,于2024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24年12月3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因被告人王自超身患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4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豫0103刑初1166号刑事判决书,以王自超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罪犯王自超因患有有直肠占位性病变(神经内分泌瘤)、恶性肿瘤手术后、结肠恶性肿瘤,不适宜羁押。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日至12月5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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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