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鹏,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2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住郑州市中原区董寨路31号2号楼2单元2202号。
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2024)豫0103刑初746号刑事判决书,以王鹏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后同案被告人肖朝辉、郭贺泉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2024)豫01刑终96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肖朝辉、郭贺泉、王鹏的定罪量刑。罪犯王鹏现因肺结核,不适宜羁押。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日至12月4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1-68856619
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庭507办公室
邮编:45000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