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恢1100号郑州市二七区科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陈永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陈永安银行存款9782元,现因(刘科峰为郑州市二七区科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拟将上述款项中的9782元向案外人刘科峰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0371-68959781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