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恢729号安丽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艳芬、李水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艳芬依法交纳其投保的保险剩余价值58343.14元,依据(2024)豫0103民特65号民事判决书,已宣告安丽娜本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安思琦为安丽娜的监护人,拟将上述款项中的58343.14元向案外人安思琦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邢法官 0371-68959702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