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3)豫0103执3040号郑州市二七区都得利布业经营部申请执行周志华、周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志华向本案履行执行案款1000元,需发放至申请人名下,因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都得利布业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无收款账户,需将本案案款1000元发放至实际经营者胡春珍名下。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李文强 0371-61310291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