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7013号执行李鸿飞罚金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鸿飞银行账号存款304元,依据(2024)豫0103刑初667号刑事判决书规定,应将上述款项退赔给被害人孔浩宇,拟将上述款项中的304元向案外人孔浩宇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邢法官 0371-68959702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