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4)豫0103执恢1644号张鹏申请执行张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鹏名下位于金水区燕庄一街62号1号楼1单元20层2002号房产,上述房产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系抵押权人,拟将上述款项中的632115元向案外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李文强 0371-61310291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