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相亲相爱的一家人,却因为争吵发展到双方厮打,继而动起了刀子。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另类”故意伤害罪。
2008年11月2日,付某回娘家探望自己的母亲,却因为一些琐碎的家务事和自己的侄女小佳发生了争吵,随着争吵的升级,俩人开始动起手来,作为长辈的付某非但没有用合适的方法教育小佳,反而在争吵过程中,对小佳挥起了菜刀,将小佳的右前臂砍伤,经鉴定小佳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中,双方都有错误,首先小佳身为晚辈,道理上说是不应该和长辈发生争吵和厮打的,其次,身为长辈的付某,于情于理都不应该对自己的侄女动菜刀,并将其砍伤。
在审理过程中,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和小佳达成民事和解,并一次性支付了被害人小佳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2000元,现已履行完毕,并得到了小佳的谅解。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付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又考虑到了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量刑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