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2)豫0103执3980号张才龙、查贵宝、张妍、张银龙、李明祥申请执行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收款账户进账137308.4元,经查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缴纳上诉费137308.4元,误将该笔款项汇入(2022)豫0103执3980号案件收款账户中,拟将上述款项中的137308.4元向案外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王法官 0371-68959723
监督电话:0371-68873571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