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恢389号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与被执行人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贺海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海亭向我院缴纳50000元执行案款,现因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未设立字号账户,赵程浩系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实际经营者,拟将(2025)豫0103执恢389号案款50000元汇入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的经营者赵程浩(身份证号:41010********)名下账户。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郑洋洋 0371-68959725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