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豫0103执455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梁宣华服饰店与被执行人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玲配偶张明俊银行账号存款5043.78元,现因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梁宣华是实际经营者,拟将上述款项中的5043.78元向案外人梁宣华发放。
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郭付功 0371-68887301
监督电话:0371-68873517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