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国泉,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汝河路14号院1号楼11号。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豫0103刑初779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国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张国泉现因患有1.血痹;2.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2型糖尿病性周围血管病变,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II级;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5.前列腺增生;6.陈旧性脑梗塞,不适宜羁押。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间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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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