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荆山,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4101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36号院1号楼32号。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豫0103刑初 811 号刑事判决书,以荆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罪犯荆山现因患有椎基底动脉综合征、脑动脉狭窄、交通性脑积水、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脂血症、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高尿酸血症、肝功能异常、脑萎缩、甲状腺功能衰退等疾病,不适宜羁押。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0月20日至10月22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1-86058562
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庭505办公室
邮编:45000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