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志民,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北徐庄村106号附1号。
本院于2025年3月7日作出(2025)豫01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以何志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何志民现因脑梗脑组织损伤导致不能走路,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羁押。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1-68856619
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庭507办公室
邮编:45000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