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惠丽,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桃源南街4号院1号楼6单元101号,居住地郑州市二七区金沙江路锦绣家园4号楼3单元2502。
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2025)豫0103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以许惠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罪犯许惠丽以患有1.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不稳定型心绞痛;3.高脂血症;4.膝关节炎;5.脂肪肝;6.腘窝囊肿;7.椎动脉狭窄;8.脑梗死,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8月8日至8月10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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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