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娟,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夏馆镇师家湾村李营46号,住南阳市内乡县馨园小区12号楼1301。
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2024)豫010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娟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罪犯王娟现因哺乳期,不适宜羁押。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6月25日至6月29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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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