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林青,女,200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马蹬镇陈店村三组。
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2024)豫0103刑初967号刑事判决书,以周林青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罪犯周林青现因哺乳期,不适宜羁押。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6月4日至6月8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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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