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成美,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中街11号楼4单元14号。
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2024)豫0103刑初1139号刑事判决,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现罪犯杨成美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5月9日至5月1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1-68060601
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庭512办公室
邮编:45000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